(2013)皋开民初字1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如皋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维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维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1238-1号原告如皋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十里村2组。法定代表人葛仁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峰。被告张维兵。在本院审理原告如皋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居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张维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如皋市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康居房地产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居房地产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康居房地产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黎明人民陪审员 徐继胜人民陪审员 周远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余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