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30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上海西门子数字程控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与李冬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西门子数字程控通信系统有限公司;李冬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3098号原告上海西门子数字程控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黄彦文。委托代理人夏利群,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思坤,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冬,女,1963年1月28日生,回族,住北京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西门子数字程控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冬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其理由如下: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十分明确,被告自2000年5月开始一直在上海西门子数字程控通信系统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被告的个人档案、社会保险等均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原告对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京朝劳仲字(2013)第03974号裁决书不服提起诉讼,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注册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属于本院辖区范围,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被告李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冬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左翠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顾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