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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二初字第005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长江航道局荆州港洪湖新堤港区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长江航道局荆州港洪湖新堤港区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长江航道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0506-1号原告: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银儿,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江航道局荆州港洪湖新堤港区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李可尧,该公司经理。被告: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法定代表人:邹喆,该局局长。被告:长江航道局。法定代表人:熊学斌,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航道局荆州港洪湖新堤港区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长江航道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长江航道局荆州港洪湖新堤港区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长江航道局价值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长江航道局荆州港洪湖新堤港区综合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长江宜昌航道工程局、长江航道局银行存款150万元或等价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明宏审 判 员  汪淑云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