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崔玉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玉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623号罪犯崔玉华,现在江苏省通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皋刑初字第00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玉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4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3年9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认为,罪犯崔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针对罪犯崔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崔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玉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3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艳审判员 葛锦峰���理审判员倪海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亦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