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田强与王爱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强,王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田强。被执行人王爱珍。本院在执行田强与被执行人王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已划拨被执行人王爱珍的工资23100元,余款冻结被执行人王爱珍的工资,现被执行人王爱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青法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民审判员 李素林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子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