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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胡车叶与师二明、高咏梅、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车叶,师二明,高咏梅,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337号原告胡车叶,女,1950年3月13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代理人刘莹,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纽李山,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师二明,男,1980年6月11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高咏梅,女,年龄,住址同上。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在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31号鸿富商务大厦六层。法定代表人王格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车叶与被告师二明、高咏梅、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车叶于2013年10月22日以已与被告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车叶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车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7元减半收取403.5元,由原告胡车叶负担。审 判 长  王彩君人民陪审员  郭榆生人民陪审员  郭如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谷苗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