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金执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李玉山、朱传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山,朱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金执字第0059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山被执行人朱传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山与被执行人朱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段茂春审判长 郭向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