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灯民三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民政机械厂诉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灯塔石灰石矿、马建友、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民政机械厂,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灯塔石灰石矿,马建友,杜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灯民三初字第354号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民政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刘恩利,系厂长。委托代理人:李世成,系辽宁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灯塔石灰石矿法定代表人:吴绍良,系矿长。委托代理人:潘秀娟,1966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建友,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杜涛,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民政机械厂诉被告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灯塔石灰石矿、马建友、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2013年10月22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83元,减半收取109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晓波代理审判员 米 兰代理审判员 贾宝荣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