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融德担保有限公司、徐国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融德担保有限公司,徐国琴,高根其,沈炳寿,曹伟花,茅永桥,李根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新商初字第286号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毓。委托代理人金亚平。委托代理人夏剑春。被告湖州融德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引田。被告徐国琴。被告高根其。被告沈炳寿。被告曹伟花。被告茅永桥。被告李根娣。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融德担保有限公司、徐国琴、高根其、沈炳寿、曹伟花、茅永桥、李根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昆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钱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