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星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黄秉均与黄克雄、周梅松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秉均,黄克雄,周梅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娄星执字第464号申请执行人黄秉均。被执行人黄克雄。系原告黄秉均之子。被执行人周梅松。黄秉均与黄克雄、周梅松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26日经本院审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娄星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9月15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梅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街心支行、账号19×××03存款3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玲审判员 王宇容审判员 胡若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