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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执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徐树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树乾,郑德宝,吕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徐树乾。被执行人郑德宝。被执行人吕宗磊。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德宝、吕宗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树乾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宗磊有车牌号为鲁QX**的捷达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吕宗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的捷达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晁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