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徐树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树乾,郑德宝,吕宗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1616号申请执行人徐树乾。被执行人郑德宝。被执行人吕宗磊。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0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德宝、吕宗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徐树乾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宗磊有车牌号为鲁QX**的捷达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吕宗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X**的捷达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海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晁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