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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3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083号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法定代表人:张锡淼,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张建学,男。被告: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原称:陕西四季春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4号新长安广场1幢1单元11901、12001室。法定代表人:张小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61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580.50元。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