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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王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周航通与徐香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航通,徐香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王商初字第69号原告:周航通。委托代理人:徐强。被告:徐香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航通与被告徐香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航通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国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