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王商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周航通与徐香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航通,徐香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王商初字第69号原告:周航通。委托代理人:徐强。被告:徐香翠。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航通与被告徐香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航通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国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国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