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江承玉与被告新野华兴酒精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承玉,新野华兴酒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江承玉,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被告新野华兴酒精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新野县汉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柴心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超,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承玉与被告新野华兴酒精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承玉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承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伟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人民陪审员 齐国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海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