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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吕新红与杨喜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新红,杨喜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吕新红被告杨喜喜本院在审理吕新红与杨喜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新红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新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新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收700元,由吕新红负担100元。审判长  侯治峰审判员  李鸿焕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长青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