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雷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城法刑初字第89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1976年8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5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冬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起,被告人雷某在佛山市禅城区石湾XX村XX市场内的赌场进行派牌与抽水,该赌场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设赌,每天15时开始对外开赌,一直到晚上结束。同年5月16日,民警在上述地址查处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雷某及参赌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X妹的证言,证人霍X波、陈某、黄某、潘X琼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被告人雷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雷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3年12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莫 曲人民陪审员 肖 芳人民陪审员 余露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振宇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