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2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邢涛诉葛照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101-1号原告:邢涛,居民。被告:葛照亚,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涛诉被告葛照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邢涛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营业部开户的账号为:62×××99的存款予以冻结。并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邢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葛照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郓城支行营业部开户的,户名葛照亚,账号为:62×××99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3年10月23日始至2014年4月2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咸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