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郑合意与汪令波、宋东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合意,汪令波,宋东如,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578号原告郑合意。被告汪令波。被告宋东如。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车城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戴山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郑合意诉被告汪令波、宋东如、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合意诉称,2012年6月4日被告汪令波、宋东如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原告依约支付借款3000000元,后被告汪令波、宋东如不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被告汪令波、宋东如共同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被告十堰市世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且被告汪令波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合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守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龚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