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高夏连与党兴录、吴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夏连,党兴录,吴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高夏连,女。被执行人党兴录,男。被执行人吴新民,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夏连与被执行人党兴录、吴新民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澄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3年9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党兴录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未果,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高夏连与被执行人吴新民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1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李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