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罗琦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琦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56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琦,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淮中大道变电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7月3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依法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涡阳县看守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海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夏季,被告人罗琦在涡阳县“左岸假日酒店”所开房间内容留徐强吸食冰毒三次;同年8至9月期间,被告人罗琦在涡阳县“8方宾馆”所开房间内容留王高升吸食冰毒两次;201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罗琦在涡阳县“风云时代商务宾馆”所开房间内容留孙燕峰吸食冰毒两次。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身份证明、住宿信息、抓捕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徐强、王高升、孙燕峰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琦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罗琦当庭自愿认罪、并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故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琦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3年12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李苏军审判员 武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