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0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如皋市城南街道桃北村村民委员会与洪德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皋市城南街道桃北村村民委员会,洪德权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977号原告如皋市城南街道桃北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张亚兰。被告洪德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如皋市城南街道桃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洪德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德权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如皋市城南街道桃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洪德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5元,由原告如皋市城南街道桃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左建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名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