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卓海军与卓身先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海军,卓身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卓海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巴连海,男,汉族。被告卓身先,男,汉族。原告卓海军诉被告卓身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海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海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卓海军负担。审 判 长 郭永杰人民陪审员 张培庚人民陪审员 李平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