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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卓海军与卓身先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海军,卓身先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卓海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巴连海,男,汉族。被告卓身先,男,汉族。原告卓海军诉被告卓身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海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海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卓海军负担。审 判 长  郭永杰人民陪审员  张培庚人民陪审员  李平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