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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2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常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433号原告:常某。被告:任某甲。原告常某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任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导致婚后经常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被告曾于2011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遂以(2011)雁民初字第032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之诉请。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任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任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11年曾诉至法院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遂以(2011)雁民初字第0322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告之诉请。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1)雁民初字第03226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恋爱后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被告虽在2011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经本院审理后驳回了被告的离婚之诉,被告并未再继续向法院诉讼要求离婚。故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双方今后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常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