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XXX与张金顺、李栓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张金顺,李栓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XXX,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唐县人。被告张金顺,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冀F9Q2**轿车驾驶人。被告李栓成,男,196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唐县人,冀F9Q2**轿车车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冠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张金顺、李栓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金顺驾驶的冀F9Q2**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金顺驾驶的冀F9Q2**轿车一辆查封于唐县交警大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伟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