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知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泛域国际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泛域国际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知民初字第281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波、沈苏宁,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泛域国际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号紫峰大厦副楼8楼。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何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涛明,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江苏泛域国际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域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波,被告泛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涛明、何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昱特公司诉称: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是台湾上市公司富尔特科技之子公司,致力制作全球顶尖数字影像内容及影音素材,透过www.imagemore.com.tw专业影像图库网站,推动亚洲创意影音内容营销全球。Imagemore创意图库为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自制自有品牌,是亚洲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导品牌。原告富昱特公司是该公司设立于大陆的台商独资企业。经授权,原告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索赔权。被告泛域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公司宣传图册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2张摄影图片(编号:A073061,A073058)。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泛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泛域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2000���,共10000元;3、被告泛域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泛域公司辩称:1、原告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或著作权授权人,主体不适格;2、其未实施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5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人,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授权原告富昱特公司(受托人),就委托人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并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包括数字图片、实物图片以及数字化处理的实物图片等)、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行使相应权利。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作品的权利。对于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所有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目前拥有著作权的、将来可能获取著作权图片、影像素材、影音素材等,不论品牌及存在形式、规格型号,委托人均授权受托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且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该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富尔特公司的互联网网域名称为“imagemore.com.tw”,该域名的申请日期为1999年12月13日,有效日期至2021年1月23日。2011年3月20日,原告富昱特公司出具《关于SC前缀网址的说明》,其中记载富尔特公司的网址是imagemore.com.tw,在此网址下,对于简体中文(simplechinese,简写为SC)版的栏目,则将其放置在sc.imagemore.com.tw网址下。台湾地区繁体中文主页则为imagemore.com.tw。将不同的栏目放置在不同前缀的网址下,这是国际互联网领域一种通行的做法。sc.imagemore.com.tw是富尔特公司的网站imagemore.com.tw内的简体中文网址,所有展示于sc.imagemore.com.tw上的图片著作权均属富尔特公司所有。2013年6月4日,原告富昱特公司经审核获得ICP备案许可,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沪I**备08024478号-1”,所备案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imagemore.cn和www.imagemore.com.tw,所备案的网站域名为imagemore.cn和imagemore.com.tw。2013年5月2日,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庆伟来到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在该处公证员李振阳、姜燕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了网页证据保全。具体操作如下:刘庆伟使用公证处的办公电脑,打开IE浏览器,首先对历史记录进行了清洁性处理,然后在地址栏中输入www.imagemore.com.tw,进入“imagemore”主页(显示地址为“sc.imagemore.com.tw”);在该主页左上角搜索栏内输入“A031061”,点击“搜索”按钮进入新页面,然后点击新页面中图片���,打开大图页面,返回“imagemore”主页,依次在该主页左上角搜索栏内输入“A031045、A031055、A031022、A031012、A031008、A031004、A031006、A031060、A031040、A062063、A073061、19635091、MIL96001、MIL82095、MIL82068、A073058”进行搜索,打开图片页面点击图片项进入大图页面。上述操作均进行截图并保存在新建的名称为“4.doc”的WORD文档中。2013年5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制作了(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1402号公证书,将上述WORD文档的打印件(共69页)作为附件与公证书相粘连,并依据保存的WORD文档数据刻录了光盘。其中打印件49-51页显示“sc.imagemore.com.tw”的网址信息和“A073061”的图片信息,该图片拍摄于2000年11月1日,内容为“IC芯片生产线设备”。同时上述打印件上还记载如下声明:“本图片由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数位影像授权对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万元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保留未提及之所有权利,侵权必究。”打印件67-69页显示“sc.imagemore.com.tw”的网址信息和“A073058”的图片信息,该图片拍摄于2000年11月1日,内容为“四名科研人员在光盘生产线设备旁工作”,并记载有与A073061图片网页上相同的声明。为证明被告泛域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富昱特公司提交了宣传资料一份和姓名为王伟的名片一张。该宣传资料上有“泛域科技”字样和地址、电话等信息,且封面上黏贴有“2012.11.16第十四届中���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的标签。名片上印有“王伟、江苏泛域国际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产业投资事业部投资经理、中国江苏南京中山北路8号紫峰大厦副楼8层”字样。被告泛域公司认可其参加过第十四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该宣传资料上的地址与电话等信息与其公司信息一致,其公司也确有王伟其人,但否认该宣传资料系其印制、使用。庭审中,将被诉宣传资料中使用的两幅图片和原告富昱特公司提供的其享有著作权的A073061、A073058图片底片进行比对。原告富昱特公司认为其中一幅图片系对A073061图片进行了编辑,另一幅图片与A073058图片完全一致。被告泛域公司认为被控侵权图片与A073061、A073058图片存在相似度,但不能证明其系相同图片。对比A073058图片与其中一幅被控侵权图片,两者均为四名科研人员在光盘生产线设备旁工作,且人物形象、动作、图片背景、相关生产设备完全一致,应认定为同一图片。对比A073061图片与另一幅被控侵权图片,两者均为IC芯片生产线设备,虽然被控侵权图片只能看到A073061图片的一部分,但无论是生产设备的工作状态、设备上的局部细节与A073061图片完全一致。虽然被控侵权图片未能完全展现A073061图片的整体图案,但能够判断被控侵权图片是对A073061图片进行裁剪、编辑所得。2010年8月2日,原告富昱特公司与亿莱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图片订购合同》,该公司向原告订购“单图19820057单次用图授权”,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2010年8月19日,该公司向原告支付图片服务费5000元。2010年9月17日,原告富昱特公司与北京神州功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图片订购合同》,该公司向原告订购“单图:A106077单次编辑授权”,价格为人民币10000元。2010年9月17日,该公司向原告支付图片服务费10000元。2010年10月25日,原告富昱特公司与昆山兆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图片订购合同》,该公司向原告订购“图号:13502008单次授权使用”,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2010年10月25日,该公司向原告支付图片服务费5000元。2013年4月18日,原告与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该所指派姜波、沈苏宁律师办理本案诉讼纠纷,双方约定的代理费为人民币2000元。庭审中,被告泛域公司提交了案外人南京金风帆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风帆公司)签订的图片授权使用协议三份。以上协议记载2013年7月15日,金风帆公司向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订购图片一副,最终用户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用途为海报,价格为800元。2013年7月19日,金风帆公司向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订购图片两��,最终用户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价格为1300元。2012年9月7日,金风帆公司向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订购图片一副,最终用户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用途为有封面和内页的印刷品、报纸或杂志中的付费广告,价格为12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富昱特公司提供的(2012)宁石证经内字第161、162、163号公证书、《关于SC前缀网址的说明》、被控侵权宣传资料、(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1402号公证书、涉案作品拍摄的底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页打印件、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网页打印件、委托代理合同,被告泛域公司提供的案外人金风帆公司签订的图片授权使用协议、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案为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富昱特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被告泛域公司是否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三、原告���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认为:一、原告富昱特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富昱特公司经富尔特公司的授权,有权就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并展示于其“www.imagemore.com.tw”等公司互联网网站上的所有图片作品行使相应的权利。具体而言,原告富昱特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上述图片作品,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对侵害这些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原告所获得的授权涵盖授权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出现的侵权行为。本案中,原告通过公证取证显示涉案A073061、A073058图片作品由富尔特公司上传并展示在其公司上述网站中,同时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该两幅作品拍摄的底片,故本院认为原告富昱特公司享有A073061、A073058图片作品著作权的使用权,有权就侵害A073061、A073058图片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二、被告泛域公司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泛域公司否认涉案宣传资料系其印制、使用。对此,本院认为,被告泛域公司认可其参加过第十四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其公司也确有王伟其人。该宣传资料上记载的地址与电话等信息也与被告公司的相关信息一致,且整个宣传资料的内容都系对被告公司的介绍,也只有被告可以从该宣传资料中获益,故本院认为该宣传资料应系被告或其委托他人印制并使用。被告泛域公司未经原告或富尔特公司许可,在其公司的宣传资料中使用了与涉案A073058图片作品相同的图片,截取并使用了涉案A073061图片作品的部分,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该两副图片作品著作权的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三、赔偿数额的确定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主张1万元的赔偿额,但既未提供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损失,也未提供被告的侵权获利,而是在庭审中请求适用法定赔偿。本案中,原告富昱特公司提供了其相关图片(非涉案图片)销售价格的证据,被告泛域公司也提供了其他公司图片销售价格的证据,对以上证据本院将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予以重点考虑。本院将结合原告图片作品的类型、类似图片的市场销售价格、被告泛域公司将涉案图片使用于宣传资料的情节、被告在本案诉讼中对侵权行为的认识等参考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至于原告所主张的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原告仅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未提供律师费发票,但考虑到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实际聘请了代理律师,故本院对此费用在确定赔偿额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判决如下:一、被告泛域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在其宣传资料中侵害原告富昱特公司A073061、A073058号图片著作财产权的行为;二、被告泛域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三、驳回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泛域公司负担。原告富昱特公司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泛域公司在支付赔偿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支行,账号:03×××75)。审 判 长 梁永宏代理审判员 龚 震代理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