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路长伏案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路长伏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中刑二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某,女,1937年2月4日出生。诉讼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11月15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男,1998年11月11日出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甲,女,2006年10月31日出生。刘某某、刘某甲共同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基本情况同前,系刘某某、刘某甲之母。被告人路长伏,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辩护人莫兵云,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二诉(2012)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长伏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立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的诉讼代理人申安明,被告人路长伏及其辩护人莫兵云到庭参加诉讼。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路长伏和张某某因发现自家屋后排水管被砸坏,怀疑是屋后邻居刘某乙家所为,路长伏拿一把镢头去扒两家风道口的砖,刘某乙的妻子李某某发现后前去阻止,路长伏扔掉镢头拿砖块砸李某某的背部,后又用拳头打李某某的头部,此时刘某乙从自己家中出来看见路长伏夫妇在殴打其妻子李某某后,随即返回家中拿刀,再次出来后持刀刺向路长伏腹部,路长伏受伤后一只手抓住刘某乙拿刀的手,与刘某乙相互搂打在一起,刘某乙右腿被路长伏用刀刺伤,后均被送往医院。经法医学鉴定,刘某乙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路长伏为轻伤;张某某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出示了作案工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长伏因感情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刘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请求判决被告人路长伏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扶养人(子女)生活费34559.6元、被扶养人(母亲)生活费6479.9元、丧葬费151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死亡赔偿金363896元、医疗费15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523587元。被告人路长伏辩称,其没有伤害刘某乙。被告人路长伏的辩护人认为,认定路长伏伤害刘某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长伏与被害人刘某乙系邻居,两家因相邻素有矛盾。2012年6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路长伏发现自家屋后排水管被砸坏,拿一把镢头去扒两家风道口的砖,刘某乙的妻子李某某发现后前去阻止,路长伏扔掉镢头拿砖块砸李某某的背部,又用拳头打李某某的头部。刘某乙从家中出来看见路长伏殴打其妻子李某某,随即返回家中拿刀,再次出来后持刀刺向路长伏腹部,路长伏受伤后与刘某乙相互扭打在一起,在扭打中,刘某乙右腿被路长伏用刀刺伤,双方均被送往医院抢救。刘某乙右股动脉及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路长伏的损伤构成轻伤。被告人路长伏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1515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证人常某某(邻居)证言:2012年6月12日下午5点多,我从家出来看路长伏在掀刘某乙家风道的砖,李某某就和路长伏打起来,路长伏把李某某按到地上用砖头砸。刘某乙从家里出来,手里拿着十来公分的刀,用手推开路长伏。李某某拉着刘某乙向路边走,推开他们不让生气。刘某乙的下半身全是血在地上躺着,路长伏捂着肚子,全身也是血。我就报警了。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位于林州市临淇镇张家岗村河西自然村路长伏家及东边胡同。在现场提取了数份可疑红色斑迹(棉签擦拭提取);在路长伏家提取双刃匕首一把,上有红色斑迹,提取镢头一把。3、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扣押镢头、匕首各一把。4、作案工具匕首(照片)已经当庭出示。5、法医学尸体检验记录、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死者刘某乙右背部外侧可见多处短条状划伤,左肩部擦伤,左上臂前侧划伤,右肘前部划伤,右肘后部多片状擦伤,右股后外侧3.2cm长的创,创角一钝一锐,创腔深10cm;刘某乙右股动脉及静脉破裂,系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伤物为锐器。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被告人路长伏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被告人路长伏之妻张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7、检查笔录记载:侦查人员及法医对路长伏、张某某、李某某进行了人身检查,提取路长伏左、右手指甲擦拭物、T恤上红色斑迹、右手背可疑红色斑迹、右手拇指背面可疑红色斑迹、长裤腿膝盖处红色斑迹;提取张某某左、右手指甲擦拭物、左前襟红色斑迹、长裤左腿红色斑迹、右足背红色斑迹,发现右前臂背内侧有创口;提取李某某左、右手指甲擦拭物、左足踝红色斑迹、左布鞋上红色斑迹。8、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送检的死者刘某乙心血棉签与现场女式红色拖鞋右足红色斑迹拭予,现场5号红色斑迹拭予,现场7号红色斑迹拭予,死者刘某乙右鞋上红色斑迹拭予,死者刘某乙臂中远端点状红色斑迹拭予,李某某左足踝红色斑迹拭予,路长伏长裤上方裤腿膝盖处红色斑迹剪片,张某某左前襟部红色斑迹剪片,匕首把上擦拭物检初DNA的STR分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6.0662×1020。送检的路长伏血样与现场1号红色斑迹拭予,现场3号红色斑迹拭予,现场9号红色斑迹拭予,路长伏白色T恤上红色斑迹拭予,张某某左足背红色斑迹拭予检出DNA的STR分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取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3.63797×1017。经检验送检的死者刘某乙左手指甲擦拭物,死者刘某乙右手指甲撒食物,路长伏右手拇指背面可疑红色斑迹拭予不排除含有刘某乙的DNA。经检验送检的死者刘某乙右手指甲擦拭物,路长伏右手指甲擦拭物,路长伏左手指甲擦拭物,路长伏右手背可疑红色斑迹拭予不排除含有路长伏的DNA。9、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经检验送检的匕首刀刃上擦拭物1-1号与公(安阳)鉴(DNA)字(2012)920号鉴定书中现场女式红色拖鞋右足红色斑迹拭子、现场5号红色斑迹拭子、现场7号红色斑迹拭子、死者刘某乙心血棉签、死者刘某乙右鞋上红色斑迹拭子、死者刘某乙臂中远端点状红色斑迹拭子、李某某左足踝红色斑迹拭子、路长伏长裤上方裤腿膝盖处红色斑迹剪片、张某某左前襟部红色斑迹剪片、匕首把上擦拭物检出DNA的STR分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6.0662X1020.经检验送检的匕首刀刃上擦拭物1-3号与公(安阳)鉴(DNA)字(2012)920号鉴定书中现场1号红色斑迹拭子、现场3号红色斑迹拭子、现场9号红色斑迹拭子、路长伏血样、路长伏白色T恤上红色斑迹拭子、张某某左足背红色斑迹拭子检出DNA的STR分型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3.63797X1017.经检验送检的匕首刀刃上擦拭物1-2号不排除含有死者刘某乙的DNA(证据材料卷156-158页)。10、证人刘某丙(双方邻居)证言:路长伏、刘某乙两家是邻居,因房基的事两家有矛盾。案发当天,我听到路长伏、刘某乙两家吵架的声音就去劝架,看见刘某乙和路长伏相互搂着在两家胡同口的地上打滚,我跑到跟前,他们相互放开并站起来,刘某乙的一条腿上有大量的血,路长伏肚子上有血,胳膊上有一条血口子,地上有一个长15cm的紫红色皮制刀鞘,我打电话叫人,刘某乙就躺在了地上,叫也不应声。我和邻居把刘某乙抬到面包车上,路长伏也上了车去医院。路长伏、刘某乙打架时,刘某乙的妻子、路长伏的妻子都在边上站着,大声喊着不让打了,但又插不上手去扯开他们。11、证人李某某(刘某乙妻子)证言:案发前几天下雨,路长伏家的排水管排出的水正好留到我家厕所门口,我们上不了厕所,我就砸坏了路家的排水管。路长伏拿镢头要拆我家垒的砖去修排水管,我不让,路长伏就对我拳打脚踢,我就晕倒在地上,再次醒来见我丈夫刘某乙、路长伏、张某某三人在一起打,后来我丈夫手里拿着一把刀在路家门口站着,腿上流了很多的血,我过去夺丈夫手里的刀没有夺过来,我丈夫就摔倒了,口吐白沫,眼睛往上翻,刀就仍在路长伏家门口了。这把刀是我家的。路长伏腰部有很多血。12、证人刘某丁(双方邻居)证言:当天下午,我听到路长伏妻子张某某和刘某乙妻子李某某在吵架,过了一会儿看到有人正在往面包车上抬路长伏、刘某乙,路长伏、刘某乙两家胡同路上有好多血。13、证人刘某戊(双方邻居)证言:我见到刘某乙、路长伏均受伤流血,我与刘某丙等人把刘某乙抬到面包车上,后路长伏夫妇也上了车去医院了。14、证人张某甲(双方邻居)证言:我和刘某戊一块到现场,路长伏、刘某乙两家打架已经结束,我开车把路长伏、刘某乙送到医院。15、证人邓某某(双方邻居)证言:我听到街上很乱,出去后见到路上有血,听说路长伏、刘某乙两家生气,都去了医院。16、证人张某乙(路长伏内兄)证言:我听母亲王某甲说她在张某某家门口前捡了一把刀,并把刀放到张某某家锅灶台下了。我就把情况告诉了张某丙,张某丙就马上打电话给村长张某丁说了。17、证人张某丙证言:我本家大娘王某甲告诉我在张某某家门口前捡了一把刀,并把刀放到张某某家。我就告诉了村长张某丁。18、证人张某丁证言:我村干部张某丙反映他大娘王某甲捡到一把刀子,我就告诉了派出所。19、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被告人路长伏岳母)供述:6月12日下午6时,我在刘某乙家门前发现一个刀鞘,就拾起来了,然后发现地上有很多的血迹,在女儿张某某家门前有一把刀,刀上有血,刀已被人踩过。我怕有人捡起这把刀再生气,就把刀放在张某某家的灶台下边。我把这个情况告诉了我儿子,我儿子又通知了村干部。20、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供述:2012年6月12日下午5点左右,我和丈夫路长伏发现我家房屋后墙上的落水管被砸坏了。路长伏拿了个镢头去掀我家与后邻居刘某乙家之间的风道口墙上的砖。刘某乙的妻子李某某发现后就拦路长伏,路长伏用镢头从风道口墙上扒下的砖头砸在了李某某的肩膀上,李某某就抓路长伏的腰部及裆部,路长伏用拳头朝李某某的背部乱打,我一手拉扯我丈夫,一手去掰李某某抓我丈夫裆部的手,但没能掰开。刘某乙从家里出来,看到我和路长伏在打李某某,扭头跑回家中。刘某乙第二次从家出来时背着双手,朝我们扑过来了,突然露出一把匕首朝路长伏的腹部乱扎。路长伏就和刘某乙扭打在一起了,他们两人互相揪拽打,我没有看清他们怎么打的。但他们两个扭打在一起的劲很大,我没有分开他们却被他们甩到了一边。21、被告人路长伏供述:我与刘某乙是前后邻居。我们两家因为分道的事儿有矛盾。我家在刘某乙家前面,在我家的后墙上装有落水管,但被刘某乙家砸扁了,6月12日下午四点多钟我和妻子张某某去找刘某乙夫妻说这事,结果两个女人骂了起来,事也没有说成。五点多钟我那镢头去掀分道口垒的活砖墙,刘某乙的妻子李某某站在墙下不让掀,我就扔了镢头,把李某某按倒在地就打她,拿起砖头砸她脊梁,又朝她头上打了几拳。这时李某某的丈夫刘某乙从他家里出来,看了看又回去了,一小会又出来了,手放到后面,离我有3米时很快窜到了我面前,这时我听到我妻子喊“毁了,毁了,毁了”,就感觉腹部一热身上就流出血了,这时我看到刘某乙手里拿着一把匕首,他朝我身上乱攮,后来他来攮我的胳膊时,我把他手中的匕首夺了过来,当时看他杀红眼了,我就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朝他大腿上扎了一下,当时血就从他腿上流了出来,刘某乙就朝南走了,走了十多米也就是我家门口的位置的时候,刘某乙就倒下了。这把刀我仍在现场了,现在不知道在哪儿。22、侦查人员讯问路长伏录音录像光盘经当庭播放,路长伏对持刀捅伤刘某乙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23、抓获经过。20、被告人路长伏、被害人刘某乙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路长伏因邻里纠纷先动手打被害人妻子,后与被害人打斗过程中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长伏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路长伏称其没有伤害刘某乙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认为定路长伏伤害刘某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路长伏在与刘某乙扭打过程中将刘某乙致伤,该事实有证人刘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尸体检验鉴定及照片、物证匕首、法医生物物证鉴定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路长伏在侦查阶段对持匕首捅伤刘某乙的事实予以供认,并有侦查人员讯问刘某乙的同步录音录像予以证实。上述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被告人路长伏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路长伏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请求赔偿医疗费1500元没有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请求赔偿交通费2000元没有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且邻居张某甲开车将刘某乙送医院抢救,并未产生费用,不予支持;请求赔偿丧葬费15151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路长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路长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路长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151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越审 判 员 任 伟代理审判员 贠宁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