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阜阳市久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晓华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久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晓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二初字第00018-2号原告:阜阳市久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广昌,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晓华,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德志,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劲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久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晓华与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久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晓华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阜阳市久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晓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久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久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晓华负担。审 判 长 徐先杰审 判 员 魏宾峰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桂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