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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民初字第2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畅与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畅,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2216号原告刘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冰洋,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胜,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刘训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长庆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吴立峰,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田华刚,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艳萍,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畅与被告濮阳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信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畅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畅负担。审 判 长  王晓萍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侯晓静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国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