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周执行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李幼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李幼兰,肖方然,李祖海,郑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行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住所地周宁县。法定代表人蔡兰雄,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幼兰,女,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肖方然,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李祖海,男,1938年9月1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被执行人郑阿梅,女,1942年11月17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住周宁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幼兰、肖方然、李祖海、郑阿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周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祖海、郑阿梅在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中国建设银行周宁支行均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祖海在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42512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支行的存款10138元;划拨被执行人郑阿梅在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3000元,在中国建设银行周宁支行的存款461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如飞执行员 周荣鑫执行员 陆伏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