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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陈想利与武汉市汉南区经济信息管理局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想利,武汉市汉南区经济信息管理局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南民二初字第00353号原告:陈想利,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原武汉市汉南区物资公司职工。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经济信息管理局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宰家全,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公华,武汉市汉南区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陈想利诉被告武汉市汉南区经济信息管理局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核实原告陈想利系武汉市汉南区物资总公司职工。2006年3月3日,武汉市汉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汉发改(2006)4号文件,批准了武汉市汉南区物资总公司改革改制的报告。报告载明:“同意公司进入改制程序、改制方案和将总公司资产负责整体移交区国资营运公司,并由国资营运公司处置”。本院认为,原告陈想利系武汉市汉南区物资总公司职工,而武汉市汉南区物资总公司于2006年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了改制,且其提起诉讼的被告主体并不存在,故原告陈想利起诉武汉市汉南区经济信息管理局国有资产营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想利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原告陈想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桂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