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483号罪犯李强,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永寿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宝刑一初字第0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审理,于二OO三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03)陕刑一复字第63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李强犯故意���人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72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强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元。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陕刑执字第2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强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九年七月十九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强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4个。本院认为,罪犯李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并犯有数罪,且未缴纳罚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八年一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