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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沈红建与杜秀才、赵卫东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沈红建;杜秀才;陆新国;赵卫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红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秀才。委托代理人葛善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新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卫东。上诉人沈红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沈红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沈红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红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上诉人沈红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