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行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马称仁诉兰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称仁,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甘行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称仁。委托代理人吴成军,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滨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袁占亭,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孟宇欣,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莉萍,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兰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宁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军,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建明,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称仁诉兰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称仁以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撤回上诉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兰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不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马称仁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江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