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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路路与博罗县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路路,博罗县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王路路,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博罗县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何剑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路路诉被告博罗县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路路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路路因与被告博罗县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路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万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振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