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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初字第016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轩诉被告王炜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轩,王炜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1634号原告王轩,男,生于1959年5月28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南社村二组。委托代理人马松虎,渭滨区司法局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炜琦(又名王录明),男,生于1952年5月15日,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博,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轩诉被告王炜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情复杂,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宝忠审 判 员  赵晓云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旭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