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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祁民初字第57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弓强与王俊香、何海涛管辖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强,王俊香,何海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祁民初字第572-3号原告弓强。被告介休市绵山镇顺达货运信息中心。负责人王俊香。被告王俊香。被告何海涛。本院受理原告弓强与被告介休市绵山镇顺达物流货运信息中心、王俊香、何海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俊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审理,因本案是运输合同欠款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应是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事实是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介休市,本案的卖煤方是灵石小王庄煤矿及购煤方武乡西山发电责任有限公司是合同的履行地也均不在祁县境内,运输合同口头商定的地点又是在介休市申请人的办公室,因此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是从祁县给被告雇车去武乡西山发电责任有限公司送煤的,运输始发地在祁县,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俊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学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