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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南京昆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吴从喜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昆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催字第8号申请人:南京昆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吴从喜,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南京昆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北仑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40200051/23060171、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1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收款人为宁波江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昆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昆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希松审 判 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刘叶思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沈晓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公告(2013)甬仑催字第8-1号申请人南京昆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1份(出票人为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号码为40200051/23060171、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1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1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付款银行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北仑支行、收款人为宁波江荣进出口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甬仑催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昆丰液压气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