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方卓军与俞红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卓军,俞红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方卓军。被告俞红锋。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卓军与被告俞红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卓军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俞红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卓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卓军撤回对被告俞红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卓军负担。审判员 花林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童霞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