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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某甲、肖某乙与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441号原告肖某甲。原告肖某乙。被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树坪。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肖某乙诉被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甲、肖某乙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