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肖某甲、肖某乙与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441号原告肖某甲。原告肖某乙。被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树坪。法定代表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肖某乙诉被告资阳市车城佳美物业有限公司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甲、肖某乙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东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