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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陈大国、张玉珍申请宣告陈清华失踪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陈某甲,男。申请人张某某,女。申请人陈某甲、张某某申请宣告陈某乙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甲、张某某诉称:二申请人于1978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82年捡遗一弃婴(即被申请人陈某乙)。被申请人陈某乙于1997年开始在外务工,其间常通过信件及电话与家人联系,不定时回家看望申请人。2006年被申请人未婚生育��子陈某丙后继续在外务工。2009年农历正月陈某乙外出务工后,与二申请人中断通讯、无任何联系至今已达四年之久。现请求宣告陈某乙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陈某乙,女,生于1982年1月7日,汉族,原户籍地四川省平昌县XX乡XX村1组20号,身份证号码513XXXXXXXXX1422,系申请人陈某甲、张某某之女。被申请人陈某乙于1997年正月外出务工,其间时常通过信函及电话等方式与家人联系,每年春节均回家与申请人团聚。2006年9月27日被申请人陈某乙未婚生育一子陈某丙。2009年农历正月初七被申请人陈某乙外出务工后,一直未与二申请人及其他亲属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陈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某乙自2009年外出后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长达四年之久,经本院依法发出寻找陈某乙的公告后,仍无陈某乙的音讯,应依法宣告陈某乙为失踪人。对申请人要求宣告陈某乙失踪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乙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