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蔡某某,女,回族。委托代理人杜忠诚,系信阳市“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忠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8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4月30日在信阳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1989年4月4日生育长女王艺洁,1997年7月2日生育次女王梦元,婚后曾一度感情尚好,随着孩子的出生和时间推移,加之大女儿不幸摔伤后,被告动不动就发脾气,大吵经常,小吵不断,致使家中无法正常生活,双方毫无感情可言。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生育女儿王梦元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一半抚养费,婚后财产依法分割,债务依法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88年4月30日经人介绍登记结婚,1989年4月4日生育长女王艺洁,1997年7月2日生育次女王梦元,婚后感情尚好,因大女儿王艺洁摔伤残疾,双方发生矛盾,吵闹,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长达20多年,未有大的矛盾冲突,本院考虑社会家庭稳定,应给被告和原告合好的机会,因此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艳平审判员 易艳玲审判员 刘书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