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贾丽光与郑永、黄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光,郑永,黄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744号原告贾丽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成飞、钟小燕,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永。被告黄谍。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丽光与被告郑永、黄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丽光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 审 判员 张小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潘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