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刑初字第28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黄建谋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刑初字第2893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谋,男,1979年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晋江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月1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刑诉[2013]2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美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黄建谋驾驶闽C×××××号中型普通客车沿晋江市世纪大道由南往北在从左往右数第三车道内行驶,至世纪大道“汇景城”小区路段驾车右转弯,遇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后某被害人牛某)在靠近机非隔离带的慢速车道内行驶,二车避让不及,导致中型普通客车右侧碰撞二轮摩托车前部,造成被害人牛某当场死亡,被害人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黄建谋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尸体检验,被害人牛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头部及左下肢的损伤均为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建谋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建谋一方已赔偿被害人牛某家属人民币35万元,赔偿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投案证明、侦破报告,车辆照片、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居民身份证,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进账单、收款收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曹某、侯某、洪某1的证言,关于牛某的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表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建谋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牛某近亲属及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建谋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建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禤汉夏审 判 员 张 园人民陪审员 陈国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婷婷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javascript:SLC(17010,72)?)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