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9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王叔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叔梅,余映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公执字第968-2号申请执行人王叔梅。被执行人余映君。申请执行人王叔梅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余映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映君所有的相应价值112756.71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燕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粤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