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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必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必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501号罪犯陈必兵,男,1967年4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西刑一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必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元。后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二OO三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03)陕刑一终字第451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对陈必兵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六年一月十一日,本院作出(2006)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必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必兵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本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必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以罪犯陈必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必兵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3个。本院认为,罪犯陈必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必兵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宪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