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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商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缪迎春、乐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缪迎春,乐炯,嘉善通利达工业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1033号原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支骥安,浙江天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迎春。被告:乐炯。被告:嘉善通利达工业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惠民街道泰山路33号8幢。法定代表人:缪迎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缪迎春、乐炯、嘉善通利达工业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2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01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顾妍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