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屈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杨奇与赵孟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奇,赵孟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屈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杨奇,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出生,汨罗市人。委托代理人刘开新,汨罗市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孟双,男,汉族,1957年7月13日出生,汨罗市人。在本院受理原告杨奇诉被告赵孟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奇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请求,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杨奇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勇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开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