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白民初字第06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姚波与被告张网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波,张网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白民初字第0610号原告姚波。被告张网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波与被告张网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波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网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行使,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其他归避法律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波撤回对被告张网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葛 兵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胤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