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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花民初字第0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朱若溶与张建国、张宪明、赵月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若溶;张建国;张宪明;赵月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0598号原告朱若溶。被告张建国。被告张宪明。被告赵月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若溶与被告张建国、张宪明、赵月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汝溶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朱若溶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258元,减半收取为3129元,由原告朱若溶负担。审 判 长  邵凤鸣人民陪审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