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花民初字第0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朱若溶与张建国、张宪明、赵月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若溶;张建国;张宪明;赵月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0598号原告朱若溶。被告张建国。被告张宪明。被告赵月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若溶与被告张建国、张宪明、赵月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汝溶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朱若溶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6258元,减半收取为3129元,由原告朱若溶负担。审 判 长 邵凤鸣人民陪审员 冯建明人民陪审员 杨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