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黄埔明娴与曹莉、武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埔明娴,曹莉,武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549号原告黄埔明娴。被告曹莉。被告武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莎莎,1987年1月11日。原告黄埔明娴诉被告曹莉、武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埔明娴,被告武磊,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靳莎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2月22日,被告曹莉驾驶豫A×××××号车沿京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广北路郑大一附院家属院门前右转时,车右前轮与原告电动车左前角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曹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16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莉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武磊辩称,原告诉讼请求过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2日11时20分许,被告曹莉驾驶豫A×××××号车沿京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京广北路(郑大一附院家属院门前)右转时,车右前轮处车身与原告电动车左前角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莉负事故全部责任,黄埔明娴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埔明娴被送往郑大一附院住院治疗,2013年3月2日出院,共住院8天,共花费医疗费2809.6元,由被告曹莉支付。经诊断:腰骶部软组织损伤。处理意见:休息2周,2周后复查。另查明,豫A×××××号车的车主为被告武磊,被告武磊与被告曹莉系夫妻关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2012年月11日至2013年8月10日,投有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2012年8月12日至2013年8月11日,保险金额为100000元。原告系郑州铁路局郑州桥工段职员,月平均工资为3603元。陪护人李青峰,2013年1月份实付工资为7967.97元。本院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曹莉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曹莉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黄埔明娴无责任。因豫A×××××号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应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曹莉、武磊连带赔偿。原告要求误工费为8160元,原告住院8天,出院后休息2周,误工费应为3603元÷30天×22天=2642.2元;原告要求护理费3045元,原告住院8天,护理费为7967.97元÷30天×8天=2124.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8天=240元;营养费为15元/天×8天=120元;抢险费50元,停车费55元;原告要求交通费100元,本院结合原告伤情及本案案情,交通费酌定为80元。关于被告曹莉垫付的医疗费,其可自行向保险公司理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黄埔明娴误工费2642.2元、护理费2124.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20元、抢险费50元、交通费80元,共计5256.99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曹莉、武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黄埔明娴停车费55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黄埔明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元,原告黄埔明娴负担42元,被告曹莉、武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丁现术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利霞 来自